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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土地受限之特別犧牲並以河川為例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377期/ 發布日期:109/04/03

對於土地受限制使用而形成特別犧牲及所衍生之補償,其價值如何估算,揆諸國內相關實務及研究成果,尚無完整一套標準。按司法院釋字第440號解釋:「…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所謂「特別犧牲」,按司法院釋字第564號解釋:「…此項限制究至何種程度始逾人民財產權所應忍受之範圍,應就行為之目的與限制手段及其所造成之結果予以衡量,如手段對於目的而言尚屬適當,且限制對土地之利用至為輕微,則屬人民享受財產權同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國家則提供不同形式之優惠如賦稅減免等,以減輕其負擔。從而人民財產權因此所受之限制,尚屬輕微…亦未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更未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難謂國家對其有何補償責任存在…」。

至於特別犧牲損失補償成立要件,按最高行政法院95年12月7日裁字第2730號行政裁定相關解釋:(1)須屬於行使公權力之合法行為;(2)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侵害;(3)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4)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值得保護之利益;(5)須基於公益之必要性;(6)補償義務須有法規之依據始得請求。

綜上,倘以河川為例,因河川係依天然地勢形成,供洪水宣洩之區域,河川區域劃設目的係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及水流宣洩,並受到水利法第78條相關規定限制使用,倘需使用係依水利法第78-1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爰尚可低度使用,非完全無法使用;另為維護民眾權益,水利法已訂定第97條之1相關減免規定,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繼承或贈與直系血親時,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及其土地增值稅;且「河川區」容許「水利」、「農牧」、「交通」、「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特定目的事業」等7種用地使用。又限制土地之利用參考前述司法院大法官釋例及最高行政法院相關解釋,劃設河川區域目的應尚屬適當,亦似未完全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