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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檢討地面水可用水量,健全地面水水權核辦業務

  發刊期數:第0041期/ 發布日期:102/10/25

  水利署自民國101年起,將於2年內先行完成複雜度較高之中央管河川及跨省市河川,第3年則完成縣(市)管河川,藉以健全水權科學化管理技術,提昇水權核辦實務。

  依水利法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考量上、下游既有水權人之權益,根據水文測驗結果計算該管區域內一定時期內通常保持之水量(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八十五之水量)辦理地面水之水權登記。

  相關圖片為落實上開水利法規定,水利署於民國93年即參酌「台灣地區各水系水源任一斷面潛能水量分析」計畫成果,建置完成網路版「地面水潛能水量計算系統」,據以參考核發水權。經檢討既有「地面水潛能水量計算系統」之主要問題包含以下3點:(1)流量站觀測資料受上游取水影響(如圖1);(2)未設站位置流量推估方法尚待驗證;(3)上、下游已核准水權水量之檢核採簡化方法替代。

  相關圖片針對前述問題已於民國99至100年,以大安溪流域建置「地面水可用水量計算資訊系統」雛形進行檢討及改善,其改善重點包含:(1)流量站記錄進行合理性檢查(如圖2)後,進行天然流量還原或校正;(2)進行不同流量推估模式之建構與比較;(3)以串列式河系概念發展水權計算單元,透過所建構之計算單元上下游串列關係(如圖3),將河川流量加入已核准之水權蓄水設施調節等情形模擬特定位置之可用水量,作為尚可申請水權水量之參考值。同時,參酌國外經驗,於水利署現採用之美國Esri公司ArcGIS Server系統上,開發完成之相關圖片水權區段及編碼」方法、「自動化區段切割程式」、「上、下游區段追蹤程式」、「區段自動化產製串列概圖程式」及ArcGIS展示平台(如圖4)等,以為後續開發全台中央管河川及跨省市河川26水系及縣(市)管河川92水系,共計118水系之參據,並縮短系統上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