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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水權管理 辦理水權人與主管機關訪談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387期/ 發布日期:109/06/12

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而水權是依水利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水權權利的取得或變動,都是不經登記不生效力,且水權之權利取得需經過主管機關之審查。爰民眾或法人團體等如有取水用水需求,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依水利法相關規定提出必要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水權登記,如地面水源流經二縣 (市) 以上者應向經濟部提出申請,其餘地面水源及地下水源係向轄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

  • 3月24日訪談台灣自來水限公司3月24日訪談台灣自來水限公司
  • 3月26日訪談台灣嘉南水利會3月26日訪談台灣嘉南水利會

為瞭解申請人於水權登記階段對相關申請表單、佐證資料、水權用水範圍等資料準備及上傳系統檢核狀況與水權取得後上網填報用水紀錄情形等,水利署水利行政組與水權資訊系統維運及客服團隊(逢甲大學、數唯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本(109)年3月底前往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嘉南農田水利會、台灣電力公司、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等訪談,透過現地拜訪家用及公共、農業用水、工業用水及水力用水等各用水標的大宗用水水權人,說明宣導水權登記及管理相關法令、政策及目標,並強調用水範圍及用水紀錄資料填報的方式及其重要性,同時提醒其做好單位內部各張水權狀管理制度或系統;水權人亦回饋相關建議,及說明實務面的作業考量與困難點,亦就水權申請個案問題溝通說明,達成政令宣導及雙向交流的目的。

  • 3月27日訪談台灣電力公司3月27日訪談台灣電力公司
  • 3月31日訪談台灣化學纖維公司3月31日訪談台灣化學纖維公司

此外為瞭解地方主管機關對於水權登記核辦作業程序及資訊系統應用情形,另於4月7日前往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拜訪,水利署除說明水權登記核辦作業相關規定及已建置之水權核辦系統、用水範圍管理系統用及重要性外,雙方並就新北市政府轄區個案水權登記樣態共同討論,達成經驗傳遞、業務交流的目的。

  • 4月7日訪談新北市政府4月7日訪談新北市政府

本次的水權業務訪談,有別於教育訓練或會議的形態,雙方得有充分時間面對面的說明溝通,除能提升水權人與主管機關對水權登記業務的熟稔及正確觀念外,對後續水權登記申請、核辦、管理及資訊系統改善等業務均有相當的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