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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價購與繼承登記之淺談第十河川局 游伯偉

  發刊期數:第0435期/ 發布日期:110/05/14

辦理工程用地取得過程中,常遇到原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已過世,而需函詢地政、戶政及稅捐機關等單位調查其合法繼承人登記地址之情形,以便通知其參加協議價購。若所有權人係出生於民國前或日治時代,身後子孫滿堂,則調查、整理資料並製作繼承系統表的過程可比擬為一件浩大工程,甚至可說是一項「超級任務」,尤其調查各繼承人的戶籍資料,就必須依個人所在戶籍地函詢該區地政事務所,請其提供相關人士之戶籍以釐清繼承關係,造成中間可能公文往返多次,再加上舊部謄本係以人工書寫,資料判讀與整理也需耗費大量時間及人力,若再加上有居住國外之情形,又受國際疫情影響文件往返時程,偏偏用地取得有時間緊迫之壓力,承辦同仁有時真可謂身心煎熬,或可謂「身在公門好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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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通知參加協議價購之相關繼承人,常詢問應如何辦理繼承登記,茲簡要說明,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六個月內為之,申辦時應檢附文件:

1. 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繼承系統表。

4. 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5. 繼承權拋棄書 (有拋棄繼承者須檢附)。

6. 印鑑證明書。

7. 遺產分割協議書。

8. 遺產稅(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9.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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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如未能完成繼承登記者,將以申請徵收方式取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參考資料:

內政部地政司:繼承登記相關法規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64?mcid=3490

土地登記規則第八章、繼承登記

https://www.land.moi.gov.tw/law/Resultdet1/105?LCID=62&lawname=%E5%9C%9F%E5%9C%B0%E7%99%BB%E8%A8%98%E8%A6%8F%E5%89%87&lCh1=%E7%AC%AC%E5%85%AB%E7%AB%A0%E3%80%81%E7%B9%BC%E6%89%BF%E7%99%BB%E8%A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