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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第82條第4項增訂 得以容積移轉方式取得位於河川區域都市計畫範圍內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

  發刊期數:第0058期/ 發布日期:103/02/21

  水利法第82條修正案,已於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修正通過,並於103年1月29日總統令公布,該條文增訂將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已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徵收之私有地,得採取容積移轉方式辦理用地取得。

  河川區域內私有土地因受水利法規定限制使用,致要求全面辦理徵收,惟如全面徵收約2,631億元,政府財政尚無能力辦理。水利署為顧及私有地所有權人權益,已配合工程施作辦理工程範圍私有地徵收,逐步解決河川私有地問題。惟為期兼顧政府財政壓力紓解及河川私有地所有權人權益,爰謀求政府及私有地所有權人雙贏策略,乃增訂水利法第82條第4項,將位於河川區域都市計畫範圍內已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徵收之私有地,得採取容積移轉方式辦理,提供土地所有權人除徵收方式以外之另一種選擇,同時紓解政府水利用地取得之財政壓力,並節省用地取得經費,保障所有權人之權益,減少民怨。

  查現行容積移轉法令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83 條之1」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其作業流程(詳後附示意圖),即符合容積移轉條件之土地所有權人,欲申請容積移轉時,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取得容積移轉核可。惟河川區原無得辦理容積移轉相關規定,本次水利法第82條完成修訂,業已賦予河川區之私有地得以容積移轉方式取得用地,未來對於容積移轉等換算方式,將俟內政部訂定子法後,據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