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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堂:行政訴訟E化新上路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442期/ 發布日期:110/07/02

今年5月31日立法院第14次院會,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修正草案,共修正行政訴訟法17條並增訂1條,係為配合國家E化政策推動,亦是因應國內疫情嚴峻,行政法院持續監督國家依法行政、保障人民權利之目的,提供民眾有另一管道接收司法資訊及更易接近司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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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有三處重點,第一為當事人得以科技設備傳送書狀,相關規定為新修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83條等,當事人可以用科技設備,例如電子郵件、網路服務平台等方式向行政法院傳遞書狀,但其適用範圍、程序、效力及其他應循方式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故詳細運作細節仍應參考司法院就本項所定之辦法為準。另外則是訴訟關係人之間,若有取得對方之同意,亦得以科技設備傳遞訴訟文書,若符合程序則與實體文書送達或通知具同一效力。

第二為擴大視訊審理適用對象,現今社會科技發達,線上會議之應用已是常態,尤其最近因為疫情關係,線上會議與視訊使用,更是人人必備之技能,視訊審理不僅便利應訴路途遙遠的民眾,在防疫上更是加分,行政訴訟亦因應趨勢擴大視訊審理適用範圍,此規定於新修行政訴訟法第130條之1,不僅原條文之當事人與代理人,訴訟相關代表人、管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等,在可實施視訊審理之環境下,行政法院得採視訊審理。

第三為裁判文書正本得以電子文件方式送達,規定於新修行政訴訟法第210條,現今裁判文書之製作與送達,法院採紙本為之,為減少紙張耗損及生態環境保護之理念,配合此次行政訴訟E化之修正,增訂經受送達人同意(在監所者除外),法院就裁判文書得以電子E化方式送達,便利民眾有更多元管道並更快速獲知裁判結果。

E化政府為現代化政府之趨勢,行政機關在執行公務時,民眾或多或少會想要表達意見,更甚會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行政機關的角色是救濟方亦是訴訟當事人方,不論為何,便利及加速民眾權利之保障,為國家共同之目標與責任。在行政訴訟E化的規定上路後,行政機關在行政涉訟時,亦有相關程序可供利用,可以多加了解並且推行,以加速行政爭訟效率與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