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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以申請臨時土方暫置區為例!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442期/ 發布日期:110/07/02

2020年颱風遇到臺灣就轉彎,至今2021年中南部水庫大多面臨無水可取的困境,某些地區也實施階段性停水,在在顯示尋找替代水源及穩定供水措施為水利署之使命與責任。那麼,在興建大型水利工程時,所挖掘出體積堆起來儼然像一座小山的土石,應該如何依循法規尋找一個適當的臨時堆置地點呢?

  • 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以申請臨時土方暫置區為例!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以申請臨時土方暫置區為例!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定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並加以管制。也就是說,並不是看到一片空閒的公有地,就可以隨意的拿來使用,應依其編定情形作使用,若使用目的不符合該土地之分區,則必須辦理分區變更。

但是辦理土地分區變更,實在是一項大工程,況且我們並不是要永久使用該土地,而是臨時的、有期限性的使用,這時候便可以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打個比方來說:由中區水資源局所主辦之鳥嘴潭人工湖計畫需要使用某一塊土地作為臨時堆置土方之場所,該土地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申請程序為:由中區水資源局(計畫主辦機關)向經濟部(計畫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定該計畫為重大計畫後,之後還須徵得行政院農委會(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使用,方能由經濟部(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使用。

另外核准機關也不要忘記,還要函請使用地地方政府通知土地管理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並且負責督導確實依核定計畫使用及限期拆除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