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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公地許可使用費徵收情形主計室

  發刊期數:第0447期/ 發布日期:110/08/06

依據法規規定,使用河川公地排水設施及海堤公地皆應向許可使用人徵收使用費;其中河川公地許可使用類別分為種植使用、養殖使用、土石採取及一般使用四大類別。

  • 104年至109年公地許可使用費徵收情形109年公地許可使用費徵收情形

109年度應徵收使用費之面積計11,462公頃,應收金額計46,074萬元,實收金額計44,724萬元(占應收金額97.07%),其中養殖、土石採取及一般使用之徵收率達百分百。若與108年相較,徵收使用費之面積減少4,238公頃(-26.99%),另實收金額增加20,209萬元(82.43%),主因土石核准採取數量較108年增加10,320,823立方公尺(161.18%),致實收金額較108年增加24,820萬元(235.39%)。

觀察109年度實收金額以土石採取占最大宗,其實收金額為35,364萬元(占79.07%),其次為一般使用,實收金額為8,607萬元(占19.24%),種植河川公地則位居第三,其實收金額為689萬元(占1.54%)。若觀察徵收類別,則以河川類徵收最多,徵收使用費之面積計11,455公頃,實收金額計43,153萬元,占全體九成以上,排水海堤類則以徵收土石採取及一般使用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