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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堂:罰鍰處分書怎麼辦-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扣抵水利行政組 黃勝玉

  發刊期數:第0451期/ 發布日期:110/09/03

【事實背景】

某甲在108年6月期間開車行經眉溪河川區域附近,忽然看到橋下有一顆大石頭,仔細一瞧居然是黑膽石,於是決定搬運回家觀賞使用,殊不知準備載著黑膽石離開時,被巡邏員警查獲而未遂,因某甲的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竊盜未遂罪及水利法第78條之1第7款未經許可採取少量土石,依刑事先行原則移送刑事偵辦,最後地方法院判決緩刑2年,並命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萬元。

  • 處分書截圖-範例處分書截圖-範例

【問題】

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倘一行為受刑事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裁處罰鍰。河川局同仁A開始著手辦理開立罰鍰處分書,翻閱法條後,A發現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一行為經刑事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等,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A發現本案某甲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7款未經許可採取少量土石之行為,依水利法第93條之3第6款應裁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但是經與某甲已支付公庫之新台幣3萬元「扣抵」後,罰鍰金額變成負值,A感到很疑惑:這樣還要開處分書嗎?處分書欄位應該怎麼寫呢?

【法律小學堂回答】

先說結論,處分書還是要開喔!因為某甲受緩刑處分確定表示國家對他暫時不執行刑罰權,某甲確實未受到刑事處罰,不過代價是他必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萬元,這部分和同樣是需要向國家支付金額的罰鍰處分重疊了,所以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才規定,像某甲這種情形,其回歸行政法規裁處罰鍰時,需「扣抵」某甲已支付公庫之新台幣3萬元。

然而,假如經扣抵後,罰鍰金額變成負值或零,為何還是要開立處分書呢?因為某甲的行為確實已經構成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7款規定,且未受刑事執行制裁,所以即使罰鍰金額扣抵後變成負值或零,仍需開立處分書,並註記處罰新臺幣0元、違規內容說明裁處金額為0之事由(如附圖),而且,這樣後續才能正確判斷某甲是否符合水利法及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首度查獲」之要件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