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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不動產巳無公用需要時應如何處理?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449期/ 發布日期:110/08/20

各機關經管國有不動產已無公用需要時,應向主管機關自動申報,該國有不動產倘屬撥用取得者,管理機關應依國有財產法第39條及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13 點、第14點等規定,檢具廢止撥用不動產申請書等書件,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辦廢止撥用。又該國有不動產倘屬接管、徵收等撥用以外方式取得者,管理機關應參考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部之登記原因,登記原因如為接管者,應再追溯登記國有迄今之登記(簿)謄本,追溯原始取得之登記原因,其取得來源為徵收取得者,應查明是否已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及無土地法第219條、第233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第20條、第49條、第52條之1適用情形,再依國產法第33條、第35條及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等規定,檢具不動產清冊等書件函送主管機關轉財政部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

  • 國有公用不動產巳無公用需要時應如何處理?

各機關於國有財產法施行前經管之國有不動產,如從未公用者,得檢具原始登記簿謄本並敘明從未公用之事實後,逕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或辦事處審核依國產法施行細則第72條規定辦理移交接管。

另各機關申請辦理公用財產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應參閱財政部頒定「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規定,按申請辦理不動產類別填寫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申報清冊,連同相關附件,一式3份,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