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12-2條第6項規定:保護區內原住民地區非屬自來水供水系統之簡易供水設施,應加速辦理。
水利署為加速辦理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原住民地區簡易自來水事業之供水設施,特於103 年 06 月 09 日公告實施「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辦理原住民地區簡易供水設施作業要點」,自104年起協助「新竹縣頭前溪水系水質水量保護區」之鄉鎮公所,申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辦理原住民地區簡易供水設施改善工程,涵蓋地區包括尖石鄉與五峰鄉等多處地點。
截至109年止,原住民地區簡易供水設施改善工程共投入約9,304.7萬元,計汰換或新埋設HDPE管長約達106.625公里,修復及新建儲水設施共計50餘座,受惠用水戶數約1,000餘戶,協助「新竹縣頭前溪水系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原住民部落用水改善,歷年成果豐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