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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驗收時,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未到場之處置工程事務組

  發刊期數:第0466期/ 發布日期:110/12/17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驗收人員,包含主驗人員、會驗人員、協驗人員及監辦人員等,每個人各司其職,各有各自的權責;然而,機關辦理驗收時只要這些人員到場就能開始驗收嗎?

  • 驗收時,專任工程人員身份核對驗收時,專任工程人員身份核對

查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 ,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即機關辦理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惟專任工程人員有到場者,仍得為之。如因專任工程人員未到場致無法辦理驗收,經機關再次通知廠商,其專任工程人員仍未到場,且未報經機關同意請假代理,致驗收程序無法進行者,機關得洽請第三公正單位協助辦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

倘專任工程人員因故未到場時,則製作驗收紀錄後另訂驗收時間辦理;如專任工程人員因故暫時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於專任工程人員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此段期間內,為維護其繼續施作之工程品質與安全及辦理相關簽證工作,其工作得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且該技師應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

如承包之營造業商發生財務困難或行蹤不明,而專任工程人員未到場說明及簽名,無法進行工程驗收工作,其專任工程人員涉違反規定,則可依下述規定辦理:

(1)依契約契約第15條第16款末段:

    專任工程人員無故未到場者,則採計點罰款方式對廠商處以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2)依營造業法第61條:

    通知主管機關,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其停業期間,並不得依技師法或建築師法執行相關業務。

(3)依技師法第19條及第39條規定:

    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機關辦理驗收時,依採購法規定主驗人員、會驗人員、協驗人員及監辦人員,為大家所熟悉的參與人員外,專任工程人員因受營造業法所規範,亦需在場說明,應更加以注意,以完備驗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