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水利工程用地徵收補償費之發放與異議之處理

  發刊期數:第0091期/ 發布日期:103/10/10

水利署辦理水利工程用地取得,經報請內政部核准徵收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配合辦理公告徵收,並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放補償費。

惟如土地所有權人有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發放期限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保管專戶。請所有權人儘速於期限內備齊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領取補償費,以維護本身權利。

如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對於核准徵收案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書面提出。

倘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並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爰所有權人對徵收事項或補償價額仍有疑義,可依前述規定時間內及程序提出,以保障自己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