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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國有署管(含所屬)水利事業用地方式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479期/ 發布日期:111/03/18

國有財產係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預算支出,或由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法第2條所明定。原則上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為非公用財產。其中土地是國家的重要資源,而非公用土地的處理及維護方式,關係著民眾的權益與社會的發展,隨著環境變遷及社會觀念的轉變,為永續經營國家資產,增裕國家財力資源,應將閒置國有土地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進一步活化運用。

水利署轄管國有土地,面積龐大,範圍遼闊,包含中央管河川排水水庫海堤等之水利事業用地,原則上均依國有財產法第11條、第28條及第32條等相關規定,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管理使用。如非前述範圍內土地,經檢討已無水利設施且無公共使用需求,則依國有財產法第33條及35條等規定,函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層報財政部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署接管。

惟如有發現占用情形,則依財政部訂定「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相關規定,協調占用人騰空返還,若符合國有財產法第42條規定並繳清使用補償金者,則按現狀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是以,國有非公用土地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後,若能妥善規劃,將閒置土地有效開發利用,不僅能挹注政府財源收入,亦得以活化運用,以創造國有土地更高效益。

  • 閒置之國有土地有效開發與利用閒置之國有土地有效開發與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