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容積移轉實施計畫書製作小撇步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479期/ 發布日期:111/03/18

依水利法第82條第4項規定,河川區域內符合規定得辦理容積移轉之土地,須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後,方得準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續行辦理;由此可知,「實施計畫」為辦理河川區域容積移轉必備條件之一。

有關實施計畫之格式,經濟部已於106年函頒提供各縣市政府及各河川局等相關機關參考;個案實施計畫內容,並得依個案不同特性因地制宜增減其章節;此外,綜整多次審查各實施計畫之缺失,建議各河川局於製作容積移轉實施計畫書時,除參考前揭函頒格式外,並一併說明下列事項,讓實施計畫內容更清楚完整:

1.有關各實施計畫範圍於整體流域中之位置,除文字說明外,需以圖例標明。

2.各實施計畫範圍之四鄰邊界,除需於實施計畫書內以文字清楚界定說明,並另以空拍照片表示且明確標示邊界範圍。

3.實施計畫書內各圖資,除依圖資需求標示水利法相關管制線外,均須清楚標示實施計畫範圍及都市計畫範圍;另如有標示地籍之需求,請清楚標示。

4.實施計畫規劃依據,究係依據何計畫何年版本,須寫明並注意避免出現前後不一致情形。

5.實施計畫將來預期效益,需於計畫書內明確說明係以何年何種方式估算。

6.如需其他機關協助或配合事宜,請依個案需求於「相關機關配合事項」內具體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