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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堂:酒駕三法介紹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479期/ 發布日期:111/03/18

近年來,酒駕肇事事件頻傳,對於酒駕肇事刑罰過低之議題一直受大眾矚目關心,立法院於111年1月24日針對酒駕議題,三讀通過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第35條之1條文,本文將介紹新修正通過之酒駕三法重點。

【法案簡介】

立法院會於111年1月24日針對眾所矚目的酒駕議題,三讀通過了所謂的「酒駕三法」,包括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第35條之1條文,並經總統於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旨在加重酒後駕車的處罰。由於陸海空軍刑法適用對象為現役軍人,該法第54條修正後之「刑期」與「累犯」與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一致,但罰金則較刑法為重。故本文重點著重在刑法第185條之3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5條之1修正之介紹,其重點臚列如下:

一、刑法第185條之3

(一)針對酒駕未肇事者,由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提升刑度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酒駕肇事者,刑度雖未變更,惟增訂致重傷者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致死者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二)對於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再犯酒駕肇事致人死傷之「累犯」的認定期間,由「5年內」延長為「10年內」再犯,刑期雖仍維持3年到10年及5年以上或無期徒刑,惟增訂得併科200萬元以下及300萬元以下罰金。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一)第35條

1.配合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延長「再犯」的認定期間為10年內,對於10年內第3次以上酒駕或吸食毒品等相類似管制藥品而駕駛者,增訂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的條款(第3項、第5項)。

2.增訂汽機車駕駛人在接受第1項測試檢定前,有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或毒品等相類似管制藥品者,得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第4項第3款、第4款)。

3.對於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汽機車駕駛人,或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標者,其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均加重處分,吊扣該汽機車牌照期間由3個月提高至2年,同車乘客之罰鍰從600元以上3千元以下提高為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第7項、第8項)。

(二)第35條之1(第1項及第2項)

1.對於酒駕者重新考照之規定,增訂應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後,始發給駕駛執照。駕駛未裝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其罰鍰提高到6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

2.增訂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溫馨小叮嚀】

酒後駕駛危險高,醉不上道很重要,酒駕行為除可能傷及自身,更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無論有多具警示、威懾的處罰,最終還是要從自身作起,並提醒周遭親友,拒絕酒駕,才是回家唯一安全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