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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會被劃定或檢討變更為「河川區」?

  發刊期數:第0024期/ 發布日期:102/06/28

 

  水利署常接獲民眾洽詢其位於非都市範圍內之私有土地,為何土地使用分區會被劃定為「河川區」?依據「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7點規定,劃定或檢討變更為「河川區」之非都市土地有二類:其一為經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公告之河川區域內或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並以其較寬者為界劃定;其二為尚未公告河川區域及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用地範圍)線者,由河川管理機關依河川實際水路所及、土地編定使用與權屬或其他相關資料認定應行管制之範圍。

  經查區域計畫法為達成對河川資源加強保育,促進河川土地使用與管理合一,其施行細則於86年7月7日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類別增訂「河川區」,以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而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同有關機關劃定。「河川區」原係河水流經或尋常洪水可到達之區域,該範圍內土地本即具有淹水之可能,為避免因私人過度開發利用,致影響水流造成公共危險外,亦為防止土地買賣糾紛,故劃定或檢討變更為「河川區」,並於土地登記謄本註記,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及人民之生命財產,避免遭受侵害損失。

  本署為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水利法已增訂第97條之1,就河川區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水利法規定者,於繼承或贈與直系血親時,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另為合理放寬私有地管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已配合修訂在不違反水利法規之限制下,容許「水利」用地以外之「農牧」、「交通」、「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特定目的事業」等7種用地使用,以兼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