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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服務計畫採購評選作業最新修正規定綜合企劃組

  發刊期數:第0482期/ 發布日期:111/04/0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分別於110年11月4日、110年11月11日及111年2月10日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機關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修正重點如下:

1.明訂採購評選委員會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應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強調機關首長應對評選結果負責。

2.為避免外界質疑評選的公平性,增訂評選委員於所評採購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的履約工作成員或受聘協助履約。

3.為使所評選之方案務實可行,增訂工作小組之初審意見,內容需包括廠商所報內容是否具可行性,是否符合招標文件所定之目的、功能、需求、特性、標準、經費及期程等事項。

水利署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修正規定,於111年3月23日修正「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委託服務計畫作業要點」的相關規定,包括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的產生方式、外聘委員於評選計畫決標後應遵守的事項、工作小組初審意見的項目與內容等,以使委託服務計畫採購評選作業程序符合最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