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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流管制簡化技術研究水利規劃試驗所

  發刊期數:第0482期/ 發布日期:111/04/08

為因應氣候變遷,世界先進國家之調適思維已轉變成「不怕水淹,與水共存」,積極培養對洪水的適應力,改造已建成環境,打造不怕水淹的城市。而我國對於洪災管理,亦調整為跨域整合及流域土地共同承納洪水之新思維,以務實面對氣候變遷下極端氣候及複合型災害嚴峻挑戰。

為面對上開嚴峻挑戰,政府已於107年修正水利法,推動出流管制政策,並自108年2月施行,要求土地開發利用達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單位提出出流管制計畫,以削減因開發所致增之洪峰流量。惟依這幾年的執行經驗,民間常提出希望政府能簡化程序之反映。

為加速出流管制書件審查,並有效分類相對單純之開發樣態,對於近年土地開發樣態種類進行研究,初步針對以下四種開發樣態研提對應之審查簡化措施,其簡化緣由及目標如表1所示,可提供未來施政推動之參考。

(1)已開發之科學園區、工業區且依水利法以外之相關規定完成滯洪及排水設施

(2)基地排水直排入海

(3)屬太陽光電設施之漁電共生

(4)農地重劃工程

  • 表1 開發樣態簡化分類表表1 開發樣態簡化分類

作為簡化作業核心技術基礎,有關滯洪池功能及排水出流洪峰流量檢核基準參考「土地開發排水計畫書實務檢討與精進之研究」成果,經研析後可依據聯外排水路通洪能力對應不同的單位面積滯洪量以及單位面積排水出流洪峰流量作為檢核基準,檢核方式彙整於表2,未來如針對既有科學園區之開發個案,其簡化流程如圖1所示,即可根據表2簡易推估方法,迅速檢核出流及滯洪量體,達到技術簡化之目標。

  • 圖1 已開發之科學園區、工業區且依水利法以外之相關規定完成滯洪及排水設施出流管制簡化評估流程圖1 已開發之科學園區、工業區且依水利法以外之相關規定完成滯洪及排水設施出流管制簡化評估流程

目前出流管制簡化作業已具初步成果,針對相對單純開發樣態出流管制計畫書的簡化,除可提升機關檢視、審查效率,加快出流管制申請之流程外,更可以藉由簡化機制建立民間對政府施政的信心,達簡政便民施政有感之目標,有利於出流管制政策更廣泛之推動。未來建議仍應持續蒐集各界相關意見,作為後續檢討精進之參據,期以更快速、有效的出流管制措施,提升土地承洪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