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海堤管理辦法第2條第二款:「海堤區域:指從海堤堤肩線向外一百五十公尺至堤內堤防用地及應實施安全管制之土地或其他海岸禦潮防護措施之必要範圍。但海堤堤肩線向外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超過負五公尺等深線者,以負五公尺等深線處為準」。海堤區域由水利主管機關依海堤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劃定海堤區域並公告之,以進行管理。
近期經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第十河川局完成勘測作業,送本署審查並陳報經濟部核定公告局部變更之海堤區域資訊如下:
本(111)年3月28日公告局部變更新北市「台北海堤區域新埔海堤(0K+000~0K+617)」其海堤圖籍第45號計1幅,原公告同段海堤圖籍均作廢;公告文及海堤區域圖籍均已函送新北市政府及第十河川局揭示及公開閱覽,民眾如有需要可就近申請閱覽。
- 圖2 行政公報公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