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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迴避案例宣導-關係未揭露,透明打折扣政風室

  發刊期數:第0492期/ 發布日期:111/06/17

娜美係機關會計主任,娜美哥哥魯夫經營印刷公司。平時閒談中,魯夫知悉機關為行銷宣傳機關政策,每年年底都會公開委託廠商印製1萬份海賊王月曆發送各界。魯夫想說公司印刷技術一流,因此在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月曆印刷採購案招標時,魯夫的印刷公司也參與投標,卻未注意到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中所載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未主動表明其與娜美的身分關係,也沒有在投標時交付「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關係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規定,依第18條第3項規定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溫馨提醒:

為使交易或補助之資訊更加透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為特定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俾利發揮陽光法案效能;且該交易或補助成立後,該交易或補助機關團體亦應對外公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

案例中因娜美屬利衝法所稱公職人員,魯夫擔任負責人之印刷公司為娜美之關係人,依利衝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因為機關係以公告程序辦理月曆印刷採購案,印刷公司雖例外得與機關交易,不過依利衝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魯夫的印刷公司應於事前主動填寫身分揭露表,隨同投標文件一併投標,敘明其與娜美之身分關係。因此,魯夫未主動揭露身分關係,違反利衝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依第18條第3項規定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法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

1.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2.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公職人員利衝迴避法案例彙編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