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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管河川容積移轉實施計畫擬定及審查作業流程」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403期/ 發布日期:109/10/02

為解決政府無足夠財源徵收河川區域內私有地,以致河川區域內私有土地長期受限制使用之問題,103年水利法遂增訂第82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使都市計畫範圍內河川區域中之私有土地得申辦容積移轉,兼顧民眾權益之保障及減輕政府財政壓力。

經濟部為利中央管河川容積移轉相關業務推動,已於106年6月12日經授水字第10620206750號函頒「中央管河川容積移轉實施計畫擬定及審查作業流程」,今年為使民眾於辦理過程中了解容積移轉相關權利並兼顧各機關實務作業所需,經濟部並於109年8月24日修正「中央管河川容積移轉實施計畫擬定及審查作業流程」(如圖),本次修正部分說明如下:

一、為使各流程中同一專有名詞及其簡稱一致,於流程一「容積移轉先期作業」內容明確規範。

二、為使民眾廣為周知並保障其權益,增訂流程三「召開地方說明會」規定。

三、刪除現行規定流程三「擬定個別實施計畫」內容「各河川局應於一○八年底完成轄區內所有實施計畫研擬作業,並於一○六年底前提送第一批實施計畫送署審核。」規定。

四、流程四「審核實施計畫」增訂「依『中央管河川容積移轉實施計畫審查小組設置要點』規定召開審查小組會議」。

五、流程五「函送實施計畫」,增訂「依審查小組會議結論與相關審核意見檢討及修改實施計畫相關內容後,函送本署辦理核定作業。」,並增訂「各河川局」為主辦機關。

本次修訂作業希望能在河川治理工程徵收用地作業前,政府以透過容積移轉地方說明會方式,使民眾廣為周知並保障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