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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徵收情形保育事業組

  發刊期數:第0495期/ 發布日期:111/07/08

自來水法規定,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水者須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經統計110年各保護區徵收經費約13.99億元,徵收來源主要為自來水事業用戶,共計徵收約13.55億元;另於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1,916筆水權,共計徵收約4,504萬元,徵收用水標的以家用及公共給水(佔97.10%)為最大宗。

110年度徵收經費超過1億元之保護區共計4個,分別為新店溪青潭、高屏溪石門水庫石岡壩保護區;徵收經費介於5,000萬至1億元之保護區共計5個,分別為苗栗縣鯉魚潭水庫、板新給水廠、新竹縣頭前溪水系南化水庫曾文水庫保護區,其他保護區徵收經費皆在5,000萬元以下。

110年度已由回饋費支應保護區內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減收1.58億元,扣除自來水事業手續費及本署行政費後,計有11.30億元之回饋費可撥付予地方政府運用,辦理保護區內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相關事項。

  • 圖1  110年度水源保育回饋費徵收經費佔比統計(按各用水標的)圖1  110年度水源保育回饋費徵收經費佔比統計(按各用水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