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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違規垂釣水源經營組 蔡郁民

  發刊期數:第0498期/ 發布日期:111/07/29

近年來被舉報裁罰之水庫違規案件中,常見違規有違規垂釣、捕撈孳生魚類水產物及違反水域水面使用等行為,其中又以違規垂釣案件較多。

水庫為重要防洪、供水設施,其水源水質變化影響供水標的運用,因此水庫蓄水範圍內可否垂釣,係由各水庫管理機關(構)依水庫興辦目的與管理營運需要而有不同規範,如管理機關(構)認定垂釣不影響其水庫興辦運用目的及水質需要條件下,則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得劃定公告供民眾垂釣之區域,並規定垂釣方式及有關事項;惟縱然水庫有開放民眾垂釣,也不代表其他水庫必須開放垂釣,因為不同水庫各有其設立之目標,營運及管理亦各具有其獨立性,以依其水庫設立目的及管理之需要者為限。

目前政府公告的95座水庫中,經各水庫管理機關(構)依該管水庫興辦目的與管理營運需要,公告開放供民眾垂釣申請並規定垂釣方式者,計有劍潭、大埔、明德、日月潭、頭社、曾文及虎頭埤、尖山埤等8座水庫,其他水庫並未開放,釣客如有疑慮可洽該水庫管理機關(構)詢問垂釣相關事宜。

水庫內從事違反水庫主管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按水利法規定裁罰金額為2,5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去(110)年度水庫違規垂釣開罰總計有81件,因此,仍要呼籲民眾勿到未開放釣魚之水庫違規釣魚,以免受罰或發生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