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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認養維護河川公地與申請河川公地作綠美化使用之區分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499期/ 發布日期:111/08/05

目前有關河川綠美化公地供大眾休閒運動使用,得以認養維護及申請使用等兩種方式辦理,經常造成對河川綠美化公地維護工作觀念之混淆,不知係以認養維護或以申請使用方式辦理,茲就上述兩種型式之依據、申請方式及內容加以說明。

有關認養維護河川綠美化公地,係已經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闢設完成之綠美化場地,或雖未完成綠美化但經認定有需加強環境維護者,考量政府維護資源有限,故將上述場地依「經濟部水利署轄管綠美化水岸土地維護管理要點」規定公告開放由法人、機關(構)或團體認養清潔維護工作,爰認養本質屬私法上委任關係,其維護管理權責仍屬本署。本署所屬機關並依上述要點執行其維護管理之責,認養單位僅協助辦理該場地清潔維護及割草等工作,不得任意變更或增設場地之設施,考量認養為無償協助政府辦理維護工作,故為擴大推動認養成效及增加認養者意願,本署酌予提供工具、物品、植栽等物資內容供認養團體執行維護工作之用。倘認養單位有其他使用需求如辦理活動…等,仍需依照水利法或河川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如民眾申請河川公地作綠美化使用,則係依據水利法第78條之1應經許可之行為,爰申請使用許可本質屬公部門之行政處分,且其使用河川區域內之土地,依河川管理辦法第55條規定申請人應負維護管理之責,該場地申請人限依申請標的作使用;上述作綠美化使用之公地,倘基於公益性質而闢設綠美化,並開放供大眾休閒運動使用,則不收取相關使用費,惟因申請使用係基於自身需求而闢設,非屬本署施設之場地,故不予提供維護所需資材。

爰此,認養維護河川綠美化公地,係本署為減輕負擔,主動開放公告由法人、機關(構)或團體認養維護工作,至申請河川公地作綠美化使用,係由申請人基於自身需求作使用,故應自行辦理維護工作,兩者雖都是闢設綠美化供大眾休閒運動使用,惟使用目的、依據與性質均有顯著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