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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7月1日起感應式水龍頭納入應具省水標章產品保育事業組

  發刊期數:第0501期/ 發布日期:111/08/19

經濟部於110年6月8日經授水字第11004602550號公告,修正「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自111年7月1日起感應式水龍頭納入實施應具(強制)省水標章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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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民眾易於生活中採取節水措施,自來水法105年5月4日增訂第九十五條之一規定,規範法人、團體、個人於國內銷售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該產品應具省水標章。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其種類、範圍及開始適用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為推廣使用省水器材,經濟部於106年9月21日公告「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將「洗衣機」、「一段式省水馬桶」及「兩段式省水馬桶」自107年4月1日列為應具省水標章產品;並於109年10月15日第一次修正,自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沖水小便器列為應具省水標章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所納入需申請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產品共計十一項,為避免對國內廠商造成衝擊,故分階段公告應具省水標章產品,考量感應式水龍頭多用於公共場所,為擴大節水效益,本次修正將感應式水龍頭納入應具省水標章產品項目。應具省水標章發展進程詳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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