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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水源特定區建築物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張貼停用告示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發刊期數:第0502期/ 發布日期:111/08/26

依「建築法」第77-4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第2項規定:「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第4項規定:「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或團體應定期彙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抽驗之;其抽驗不合格者,廢止其使用許可證」。

依上開規定,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水特局)所轄設有昇降設備或機械停車設備之建築物,具以下情事將依建築法規定張貼停止使用告示樣張:

1.未領得使用許可證

2.使用許可證逾期

3.設備抽驗不合格,未依規定辦理改善

另水特局按月辦理昇降設備安全檢查結果抽驗作業,近二年(110-111年)抽驗結果均合格。

水特局辦理公告建築物昇降設備停止使用告示張貼樣張並於水特局網站公告週知,希望使用者、建築物管理人、專業廠商、安全檢查協會及建築主管機關都能共同努力,做到「大樓管理要踏實、定期保養要落實、安全檢查要確實」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