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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占用國有地怎麼辦?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504期/ 發布日期:111/09/09

土地除私人所有外,依土地法第4條規定尚有「公有土地」,包含「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及「鄉(鎮、市)有土地」。其中國有土地依國有財產法第4條規定又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

當民眾在使用私有土地不小心越界或在未確認土地所有權人為誰即擅自使用時,將產生「無權占有」問題,恐涉及刑法第320條的「竊佔罪」,最重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另外在民事上,則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同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被占用人得依同法第767條請求損害賠償追還不當得利,並請求騰空遷讓。

又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發現轄管土地被占用,處理時,可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評估有無公用需要或為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以及瞭解占用成因,分類處理,妥為評估收回方式。如仍有公用需要,為確保公地公用,應即勸導占用人自行騰空遷讓,當占用人拒絕配合時,可透過公權力進行違規取締查處,如均無法處理時,最後採訴訟程序追究,並追收使用補償金。如經檢討已無公用需要且符合可以出租、處分規定者,為維護國有財產權益並促進土地活化利用,則循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處理。

所以提醒民眾在從事土地使用時不可不慎,事前務必確認土地界址及所有權屬,不論無心或有意,一旦發現有占用情形,就該自行移除或配合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處理,以免觸法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