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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翻轉 鼓勵縣市政府推動逕流分擔之治水思維河川海岸組

  發刊期數:第0505期/ 發布日期:111/09/16

臺灣水環境特殊,防洪治水困難度高,且政府預算有限,故治水工作往昔在發展經濟與安定社會之前提下,治水策略多以「築堤禦洪」、「束洪於槽」等工程手段加以整治;然工程保護程度有其上限,爰水利法於107年6月20日奉總統令公布施行增訂「逕流分擔出流管制」專章,其中「逕流分擔」部分明訂為因應氣候變遷及確保既有防洪設施功效,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淹水潛勢、都市發展程度及重大建設,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為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而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限內擬訂逕流分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實施。

自108年開始,水利署已辦理17件屬中央管河川或區域排水逕流分擔評估規劃;另為鼓勵縣市政府積極推動逕流分擔以減輕水患,經濟部已於110年6月29日核定補助經費,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地方管河川或區域排水逕流分擔評估規劃計12件,目前辦理評估規劃中,未來水利署將持續採中央與地方合作推動方式積極辦理逕流分擔相關工作,以提高國土韌性。

逕流分擔推動有別於傳統依中央與地方權管進行水道治理方式,而是藉由盤點河川流域集水區內之公有設施或公有土地,來推動逕流分擔措施;其可與縣市國土計畫結合,依風險等級劃設防洪策略功能分區,並在高風險易致災區域減少開發,輔逕流抑制等措施,降低土地積淹之風險,並在維持既有公共設施的功能下,增加滯洪蓄洪空間,強化土地承洪韌性。所以這些公有設施大多由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管理,為利後續逕流分擔政策推動,須由中央與地方積極溝通協調,讓資源對齊,齊心推動逕流分擔工作,以降低水患對人民造成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