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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至110年公地許可使用費徵收情形主計室

  發刊期數:第0502期/ 發布日期:111/08/26

依據法規規定,使用河川公地排水設施及海堤公地皆應向許可使用人徵收使用費;其中河川公地許可使用類別分為種植使用、養殖使用、土石採取及一般使用四大類別。

110年度應徵收使用費之面積計14,680公頃,應收金額計31,946萬元,實收金額計30,618萬元(占應收金額95.84%),其中養殖、土石採取及一般使用之徵收率達百分百。若與109年相較,徵收使用費之面積增加3,217公頃(28.07%),另實收金額減少14,106萬元(-31.54%),主因土石核准採取數量較109年減少9,788,070立方公尺(-58.53%),致實收金額較109年減少21,689萬元(-61.33%)。

觀察110年度實收金額以一般使用占最大宗,其實收金額為15,026萬元(占49.08%),其次土石採取,實收金額為13,675萬元(占44.66%),種植河川公地則位居第三,其實收金額為1,810萬元(占5.91%)。若觀察徵收類別,則以河川類徵收最多,實收金額計26,941萬元,約占全體九成左右,排水海堤類則以徵收土石採取及一般使用為主。

觀察105年至110年公地許可使用費徵收情形,其實收金額每年占應收金額9成以上,其中109年因土石核准採取數量大幅增加,致實收金額躍升至4.5億元,為近6年實收金額最高;110年因土石核准採取數量較上年減幅達58.53%,故實收金額下降為3.1億元,較6年平均實收金額3.4億元略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