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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倫理規範案例宣導政風室

  發刊期數:第0508期/ 發布日期:111/10/07

案情概述

李大同為某鄉公所技士,負責辦理轄區公共工程等業務,平日喜好品茗並有蒐集茶具之習慣。某日李大同至山區某工地瞭解工程進度及施工狀況時,因當日天氣炎熱,眾人均汗流浹背、口乾舌躁,承攬廠商負責人陳大方提供冰涼瓶裝礦泉水供眾人解渴。正當工作結束,李大同欲驅車離開時,陳大方突然手提兩罐得獎茶葉及大陸宜興紫壺欲贈予李大同。雖然李大同心中很想品嚐該珍貴茶葉,而紫壺又可增加其蒐藏,幸好當下腦海中瞬即浮現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有關受贈財物的規定,遂當面嚴詞拒絶陳大方的餽贈。並於返回鄉公所後,立刻將事件發生經過報告其長官,並知會鄉公所政風室,完成拒收饋贈登錄。

案情研析

本案中公務員李大同平日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有相當的瞭解並遵從該規範,遇到廠商餽贈財物時即當場予以拒絶,並報告其長官,知會該所政風室,完成拒收餽贈登錄,茲分述如下:

一、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規定:「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本案工程承攬廠商係與鄉公所簽訂承攬契約,故對鄉公所技士李大同而言,該廠商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規定:「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1、屬公務禮儀。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3、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本案李大同飲用廠商提供之礦泉水價值大約為新台幣20元,且係因天氣炎熱廠商提供在場多數人解渴之用,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屬規範第4點第1項第3款之例外規定,不須簽報長官。

三、廠商負責人陳大方欲單獨贈予李大同之得獎茶葉及大陸宜興紫壺市價已遠超過新台幣五百元,且無符合其他款之例外情形,故須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公務員遇有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四、廠商負責人陳大方欲贈送李大同得獎茶葉及大陸宜興紫壺,縱使並未要求李大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亦恐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結語

本案李大同技士雖喜好品茗及蒐集茶具,然在執行公務時遇到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負責人欲致贈得獎茶葉及大陸宜興紫壺時,仍能抗拒誘惑,當面予以拒絶,並依規定報告長官,知會該機關政風室,完成拒收饋贈登錄。其行為不但能避免產生日後可能發生誣陷等不必要的麻煩,亦成為機關內廉能表率,更彰顯機關之清廉形象。

(參考資料:https://web.tainan.gov.tw/epaper/Epaper_Send.aspx?s=11744AB71FE3775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