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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迴避案例宣導-交易行為之禁止政風室

  發刊期數:第0503期/ 發布日期:111/09/0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究其立法目的,係避免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利用公職人員職務上之影響力為不當利益輸送,破壞人民對政府廉能施政之信賴。

案例1家族經商業,採購要當心

古納許原本是白屋高中文書組組長,後來因總務主任屆齡退休,校長覺得古納許資歷與工作能力不錯,於是拔擢他擔任總務主任。古納許當上總務主任後才知道,原來學校住校生伙食管理委員會平常需要購買油米等食材,都是跟他岳父唐奈德所經營的美利商店採購,古納許知道岳父那家商店經營很久,平常也都會跟學校做一些小生意,所以沒想太多,就援例照舊,在新學年度開始前就以限制性招標未經公告方式辦理採購,並以15萬元決標給美利商店。古納許違反自行迴避義務規定;岳父唐納德違反本法第14條第1項交易行為禁止規定,依第18條第1項規定處理罰鍰。

案例2交易金額低,例外不違法

莉芳很喜歡自由自在的生活,自從幾年前因為工作的關係,從臺灣本島調任離島某鄉公所擔任建設課課長,由於鄉公所人員編制不多,為聯絡同事間感情,每2個月固定定期舉辦慶生餐會,慶生餐會上除準備美食佳餚外,也會對壽星致贈生日禮物,離島地區商家較少,所以鄉公所總務單位固定向好好食品商行採買慶生會所需要美食及禮物,莉芳的胞弟剛好擔任好好食品商行負責人,一年下來鄉公所舉辦6次慶生會,每次向好好食品商行採買金額都不超過1萬元,整年金額則未逾10萬元,本案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一定金額以下交易行為例外允許之規定,並未違反法令。

溫馨提醒:

案例1古納許擔任白屋高中總務主任,係本法所規範公職人員,唐納德是古納許岳父,所以唐納德擔任負責人之美利商店,為本法所定公職人員關係人,因此美利商店與古納許服務機關即白屋高中未經公告程序之交易行為,已違反本法第14條第1項交易行為禁止規定。或許唐納德認為美利商店長久以來持續與白屋高中合作伙食食材生意,即便自己女婿古納許被拔擢為總務主任,也不以為意,仍然繼續得標白屋高中食材採購案,然採購案係以限制性招標未經公告方式辦理,與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規定不相符,因此遭受裁罰。

案例2莉芳擔任鄉公所建設課課長,屬本法規範公職人員,而莉芳之胞弟擔任食品商號負責人,該食品商號為本法所定之關係人。本法第14條第1項交易行為禁止規定,有例外允許之情況,依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可例外允許。因立法者有鑑於金額微小之交易行為洵屬日常生活中常見者,情節上較難謂已達到利益輸送程度,所以增加本款規定,就一定金額之交易行為加以排除在禁止之列。有關一定金額之認定,依本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而行政院及監察院於107年12月10日公告,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1萬元,同一年度(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10萬元。案例中雖莉芳服務之鄉公所同一年度中總共跟食品商號採買6次,但每次金額都未達1萬元,整年度交易金額也在10萬元以下,符合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公職人員利衝迴避法案例彙編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