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辦理工程用地取得作業時,可分為私有土地及公有土地兩部分,私有土地主要以價購或徵收方式辦理取得,公有土地則透過撥用方式辦理。其中,撥用公有土地又可分下列兩大類:
1.國有土地:主管審查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規範為國有財產法。
2.地方政府有土地:包含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鄉(鎮市)有土地,主管審查機關為內政部地政司,管理規範為地方公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水利工程撥用公有土地多為「國有土地」(撥用計畫書格式詳附件),爰本文就撥用計畫案常見錯誤,依序概分如下:一、計畫書未依最新格式或未依說明填列;二、撥用土地清冊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過舊;三、土地使用現況清冊所載土地現況,與國產署辦事處查報之不符;四、使用計畫圖內文字模糊、線條不清晰或圖說不全;五、應備文件有誤,如有償撥用財源證明年度與撥用年度不吻合,或原管理機關來函未載明同意撥用之土地地號等。
綜上,建議辦理撥用作業時須留意上開常見錯誤態樣,並與原撥用土地管理機關做好溝通協調(如地上物現況確認、回復公文書呈現等);此外,可於國有財產署撥用專區查詢最新資訊及格式,俾使辦理撥用案件時能更為順利。
網址:https://esvc.fnp.gov.tw/htmlList/ed5b82df3f82468b889e8570efeb48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