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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至110年水權登記件數概況主計室

  發刊期數:第0511期/ 發布日期:111/10/28

依據水利法第15條規定,「水權」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任何人欲取得用水權利,必須依水利法規定程序申請水權登記。

110年核准水權登記件數總計10,108件,其中一般水權8,984件最多,占88.88%,臨時用水806件次之,占7.97%,溫泉水權318件最少,占3.15%;與109年相較,核准水權登記件數增加1,807件(21.77%)。觀察106年至110年核准水權登記件數概況,除109年較上年略微下降外,大致呈逐年遞增趨勢。

另由水權登記引用水量組成結構觀察,110年一般水權登記件數中,以農業用水6,297件為最多,占70.09%,其他用途1,072件次之,占11.93%,工業用水1,024件位居第三,占11.40%;臨時用水登記件數中,亦以農業用水372件為最多,占46.15%,其他用途219件,占27.17%,位居第二;溫泉水權則以其他用途為主計31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