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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整體防救災量能 「災害防救法」修正公布水利防災中心

  發刊期數:第0512期/ 發布日期:111/11/04

近年極端事件災害之衝擊頻率增加,未來氣候變遷初步推估結果顯示,夏季將持續變長、氣溫將持續升高、連續不降雨日數將持續增加及極端降雨將強度更強,世界各國災害發生之頻率增加且規模擴大,臺灣更是常受到颱風水災與地震等天然災害之威脅,行政院為策進災害防救法制,強化全民防救災共識,提升全民防救災應變能力、並完備災害防救體系及各級政府分工機制,責請災害防救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擬具「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自109年起召開多次跨部會會議,今年6月15日終於奉總統公布。

內政部為策進災害防救法制,強化全民防救災共識及配合「地方制度法」等相關規定,修法要點簡敘如下:

一、「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二、增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成立前進協調所之規定。

三、定明由各級政府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相關學校、醫院、團體、公司等,實施災害整備應變事項。

四、增訂各級政府應實施之減災事項,包括培訓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協助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企業持續營運能力與防救災能量強化之規劃及推動。

五、增訂各級政府應實施之整備事項,包括定期調查、整備救災機具及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六、增訂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以及各級政府應製作全民防救災教育影片等宣導教材。

七、修正依法徵調、徵用、徵購或優先使用時,該管政府機關應主動給予人民適當之補償。

八、增訂各級政府針對實施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者予以表彰之規定。

另依「災害防救法」第 51 條,「災區」為法定用語,指因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或建物毀損等之受創地區,故「災害防救法」原「災區」用語皆修正為「受災地區」。為配合「災害防救法」修正,本署正緊鑼密鼓修正修正「水(旱)災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發布時機」、「水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水(旱)災推動全民防救災教育傑出貢獻表彰辦法(增訂)」、「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與「旱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等子法,預定於今(111)年12月14日前完成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