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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順利推動的先驅:用地協議價購第四河川局

  發刊期數:第0513期/ 發布日期:111/11/11

為保障人民財產,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未能達成協議始得申請徵收,因徵收具強制性多對人權造成嚴重侵害,易造成紛爭而延誤工程的執行。

第四河川局(以下簡稱四河局)辦理108年萬興排水右岸防潮堤海堤環境改善工程用地取得,係因早期地主抗爭,造成漢寶海堤至台19線的防汛道路限縮,本工程需取得2筆私有地,其中地號215土地為兄弟共有土地,兄娶外配離婚後死亡,外配離婚後改嫁,女兒年幼家族恐外配(監護人)有所意圖而未辦繼承登記,其家族長輩強烈抗爭用地強制徵收,經四河局充分瞭解其狀況,與家族成員溝通達成共識,先協助其辦理繼承登記及用地分割,叔2分之1持分土地先行價購,姪女持分2分之1部分俟年滿20歲(110年4月)再行辦理移轉登記發放價款,另地號218土地他項權利部分有二個設定抵押權,經四河局與第二順位抵押權人(飼料廠)協調同意先行塗銷價購土地的抵押權,另與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彰化漁會)及地主協調,由四河局先函請漁會同意發放土地價購款償還貸款時,辦理抵押權塗銷,2筆土地終於能以雙方合意價購方式取得,而避免強制徵收造成抗爭。

本工程另需撥用20筆國有地,其中7筆占用情形,為體恤農民辛苦勞 ,經四河局誠懇與占用人協商後,乃委請彰化縣政府依彰化縣政府土地徵收公地撥用核發獎勵金及救濟金要點查估地上物救濟金,報奉經濟部核准,並配合工程開工時發放救濟金,俾利工程順利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