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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資料更新及地面水可用水量系統維護~提升水權可用水量檢核準確性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514期/ 發布日期:111/11/18

主管機關在核發地面水水權時,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參酌引水地點之水文測驗所得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事項等覈實核給,同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所稱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指引水地點之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八十五之水量,並由主管機關每五年檢核更新之,於臨時使用權部分所需考量之剩餘水量,則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規定,指地面水依據水文測驗結果,水源水量大於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八十五之不穩定可能水量。

為落實上開水利法規定,水利署於101至103年委託辦理完成「全台河川水系地面水可用水量計算資訊系統」建置計畫,完成公告之全台中央管河川24水系、跨省市河川2水系及縣(市)管河川92水系之地面水可用水量GIS作業平台計算資訊系統建置,並於105年正式上線使用,該系統依據前述水利法規定之水文分析、上下游既有水權保留原則,提供河川水權管理區段位置每日更新之水權及可用水量資訊,此外亦提供不同流量超越機率水量推估結果及臨時使用權核算參考等功能。

茲因前述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每五年檢核更新水文資料,爰於108年起分區辦理工作檢核更新中央管河川鳳山溪頭前溪中港溪等19條之超越機率百分之八十五之水量,109年檢核更新淡水河區、花東區、蘭陽區流域等7條之超越機率百分之八十五之水量,110年更新中央管河川3條及縣市管河川等92條合計95條之超越機率百分之八十五之水量;另亦建置客雅溪、福興溪、鹽港溪之可用水量計算功能。

目前上開地面水可用水量計算資訊系統迄今完成4次統運算程式改版、水利雲改版額外進行登入功能改版、水權資料庫介接流程變更、可用水量計算流程優化之功能增修及維運等工作,已大幅提升水權可用水量檢核準確性,亦為各水權主管機關核辦水權之主要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