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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取得小尖兵-淺談撥用國有不動產第二河川局

  發刊期數:第0518期/ 發布日期:111/12/16

一切偉大的行動和思想,都從一個微不足道的開始。用地取得為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前最重要的工作,為配合完成計畫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為加速用地取得及縮短公共建設,倘涉及國有不動產撥用應提早處理,並應注意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依法申請撥用。

淺談第二河川局依法申請撥用新竹縣竹東鎮中原段1144地號(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不動產之相關作業程序:

1、 依財政部訂頒「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規定辦理。

2、 本案奉核興辦堤防改善工程並確認經費來源,撥用後即依計畫使用。

3、 查明申撥標的有無涉及林班地、保安林地、濕地河川區、海岸地區等法令限制使用情事,以及撥用用途有無涉及法令禁止或限制事項等,申撥機關均已查明,撥用後當依法使用。

4、 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撥用要件申請撥用,經查申撥標的屬非都市計畫土地,已查明申撥範圍內無其他標的物。

5、 洽管理機關確認申撥標的無以出租等方式提供他人使用(詳使用現況清冊及使用計畫圖),並於撥用不動產計畫書敘明:(1)本案水利工程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案內非編定為水利用地之土地,將由新竹縣政府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10點規定一併變更為水利用地。(2)本案施作內容為堤防工程。

6、 機關申撥國有不動產,應按下列規定檢具相關書件一式三份,報經上級機關審核所擬使用計畫、需用面積、圖說及經費來源等事項,認定確有撥用必要及核對相關書件無誤後,二份送國產署辦理。

7、 國產署受理申撥案後,除須交所屬分署、辦事處查對資料或請申撥機關補正者外,應於審查符合規定後,代擬行政院函稿陳報財政部代判核定。

8、國有不動產奉行政院核准撥用後,依國產署訂頒「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申撥機關已登記不動產洽地政機關辦理撥用登記。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為使各項整治計畫能順利達成目標,涉及公有地撥用需先完成撥用程序,為使用地撥用能順利進行,俾利後續工程之推動,需用土地人應注意撥用相關程序,如此始能有助於公共建設之完成,有效率的進行各項整治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