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申請一併徵收。水利署為提高協議價購比例,亦比照上開規定提供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價購之權利。
申請一併價購之程序,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各所屬機關辦理之工程用地,以價購取得所有權人殘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作業方式」都有明確規範,只是比照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認定是否符合一併價購要件這件事,時常讓現勘人員傷透腦筋,怎樣才算面積過小?10m^2?100m^2?價購土地面積只有10m^2,申請一併價購卻有30m^2,算面積過小嗎?怎樣算形勢不整?三角形?狹長型?
其實,認定一併價購要件之重點在於是否「不能為相當之使用」,相當之使用一般以是否能照原本的使用方式繼續使用作為認定標準。假如今天一塊作為農路使用之土地,其價購殘餘土地之面積、形狀,都已無法做原本之使用,且旁邊也沒有同一個所有權人的土地可以合併做原本之使用,就可以認定符合一併價購之要件。
惟現場常有各式各樣不同之狀況,現勘人員心中宜自有一把尺,以免造成各案認定標準不一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