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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後之露營場管制規範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519期/ 發布日期:111/12/23

受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影響下,不少民眾偏好戶外活動,也讓露營大受旅客歡迎。然而,全台現有1,722處露營地,目前仍高達1,418處屬於非法露營地,為兼顧情理法並體察民瘼,行政院也邀集相關主管機關積極修法納管違法露營地。首先,為容許低度使用的露營場在農牧、林業用地設置經營,行政院於110年3月以院會決議,非都市土地林業及農牧用地新增容許「露營相關設施」項目;嗣後,內政部於111年7月20日據以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內之「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將農牧用地增訂容許使用項目「露營相關設施」及其許可使用細目,並於附帶條件規範設置面積及環境敏感地區之限制;另考量林業用地山林資源保育及低度利用原則,增訂林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露營相關設施」與其許可使用細目及附帶條件。而上開許可原則,規定露營場面積應小於一公頃,其許可使用細目包含營位設施、衛生設施及管理室(惟林業用地不得設置管理室),附帶條件則有下列三項:

1.露營場應依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辦理,開發利用涉及建築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事項,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2.合計面積不得超過露營場面積百分之十,並以六百六十平方公尺為限;且限採點狀配置,其中衛生設施面積不得超過許可使用細目面積百分之十,且設施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

3.不得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災害敏感類型、生態敏感類型、資源利用敏感類型(水庫蓄水範圍、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森 林地區、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或優良農地)及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之災害敏感類型(土石流潛勢溪流海堤區域之堤身範圍)。

以上露營場容許使用之附帶條件,事涉水利署業務者,係確認用地是否坐落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河川區域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水庫蓄水範圍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及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地質敏感區、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海堤區域淹水潛勢水庫集水區(非供家用或非供公共給水)、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審認,以維護環境資源管理及國土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