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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堂:微型電動二輪車新規定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523期/ 發布日期:112/01/20

【法案簡介】

鑒於現行使用電力驅動之代步工具越來越多,其中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相關產業已相繼成熟,其數量更是呈現快速增長之趨勢,但因被列為「慢車類」,相關規範與限制相較於機車明顯寬鬆許多,進而衍生出許多交通問題。為保障用路人安全,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經行政院定自111年11月30日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電動自行車納入加強監理管制,除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外,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必須符合新法規定始得上路,以下就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新法規定重點簡介:

一、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本條例第69條第1項第3款)
二、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前應注意:
(一)車輛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本條例第69之1第2項)
(二)車輛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已領用牌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再行訂立保險契約而行駛道路,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所有人限期續保,屆期仍未訂立保險契約繼續行駛道路者,註銷其牌照。(本條例第69條之1第4項、第5項)
(三)駕駛人需滿14歲,未滿14歲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者,處新臺幣(以下同)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本條例第72條之2第1項) 
三、安全上路要守法
(一)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偽變造牌照、借牌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牌照者,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本條例第71條之1第1項)
(二)損毀、變造或污損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處所有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行駛中有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補換發或重新申請或牌照污穢無法識別者,處所有人1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鍰。(本條例第71條之2)
(三)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不得擅自改裝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違反者,處所有人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本條例第72條第2項)
(四)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速率不得超過每小時25公里,違反者,處駕駛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本條例第72條之1)
(五)駕駛人應依規定配戴安全帽,違反者,處駕駛人300元罰鍰。(本條例第73條第4項)
(六)微型電動二輪車為慢車樣態之一,有關慢車駕駛人應遵守之事項,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在夜間行車應開啟燈光,不得酒駕、毒駕或拒檢,行進間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等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第73條、第74條)
四、其他
(一)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註銷牌照或換發牌照前,應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2章、第3章尚未結案之罰鍰。(本條例第69條之2)
(二)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2章或第3章違規行為,得依第7條之2方式,逕行舉發。(本條例第77條之1)

【溫馨小叮嚀】

微型電動二輪車依新法規定,必須領用牌照納入管制及強制投保,駕駛人須滿14歲,騎乘上路應配戴安全帽及遵守相關道路交通規範,以維護駕駛及其他用路人安全。如果在本條例111年4月19日修正施行前,已有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其所有人應於111年4月19日修正施行後2年內依新法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以符合新法規定。逾期未領用者,將處所有人1,200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微型動二輪車新法規範已上路,在享受微型電動二輪車騎乘樂趣兼顧環保的同時,也要避免誤觸新法規定,讓荷包失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