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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用地徵收地價及土地改良物補償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524期/ 發布日期:112/01/27

河川治理工程或水資源開發等水利事業需要,基於公益性、必要性需取得用地,在徵收土地前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皆竭誠與所有權人協議先以價購方式取得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惟仍有所有權人因繼承、他項權利未塗銷等因素而未能達成協議,為使水利事業順利推動,最後仍需依土地徵收條例程序辦理徵收。

辦理用地徵收涉及主要補償項目為地價補償費及土地改良物補償費。地價補償標準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有關土地改良物補償費,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規定:「建築改良物之補償,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農作改良物之補償,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

因用地取得作業涉及人民權益,本署係以嚴謹程序辦理,並於公聽會及協議價購會議時,以公平、公開方式宣導相關補償標準及作業,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