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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區域容積移轉流程簡介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524期/ 發布日期:112/01/27

為使河川區域用地取得方式更多元,進而保障民眾權益,更讓民眾有主動處理土地的機會,103年增訂水利法第82條第4項河川區域容積移轉相關規定,經濟部並已頒布「中央管河川容積移轉實施計畫擬定及審查作業流程」及「依水利法第82條辦理容積移轉作業流程」等規定,使各水利機關於辦理時能有所依循。

另為使後續執行更有效率,且普及於所有符合條件之河川區域,落實於例行行政程序中,並使民眾有足夠申請容移時程,有關中央管河川建議循下列程序繼續執行:
一、於河川規劃檢討、治理計畫核定階段,於確定後續治理範圍及方式後,請各河川局依法擬定實施計畫送水利署審議。
二、如已完成河川規劃及治理計畫者,請各河川局考量治理需求、用地急迫性等,擬訂實施計畫並隨時送署審議。
三、實施計畫核定後,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等規定,函送相關地方政府辦理公告。
四、嗣後如有民眾提出容積移轉申請時,各河川局應協助確認系爭土地是否符合水利法第8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且位於實施計畫範圍內,並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