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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變更小學堂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528期/ 發布日期:112/02/24

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因此各級政府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辦理工程用地取得時,所需用地如果不符合當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應於用地取得前先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並於陳報徵收時檢附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水利建設工程,於辦理用地取得作業涉及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時,應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以取得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當個案變更土地如有都市計畫道路與河川區之堤防(水防道路)重疊或跨越河川區時,有關土地使用分區名稱之訂定原則,應依據本署97年11月10日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函釋原則辦理,其內容原則依該部分土地是否徵收區分為:
 一、土地尚未徵收者,由道路、水利主管機關協商何項計畫工程先行施作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水利主管機關為整治工程需要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及徵收者,劃設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二)、道路主管機關為施設道路、橋樑工程需要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及徵收者,其因仍需受水利相關法規管制,故劃設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
 二、土地已徵收者:若該土地之管理機關為水利主管機關,則劃設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若管理機關為道路主管機關,則劃設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
 三、至都市計畫範圍內道路與河道用地之堤防水防道路)重疊或道路跨越河道用地時,其土地使用分區名稱亦比照前開原則為「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或「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