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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與公共藝術工程事務組

  發刊期數:第0529期/ 發布日期:112/03/03

什麼!?我辦的工程要設置公共藝術?~是的!文化部修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等規定後,除了原來規定的公有建築物需設置外,5億元以上的重大公共工程計畫也需要依規定設置公共藝術囉!

工程人員習慣辦理各類工程採購,多採最低標或最有利標等方式辦理,但公共藝術的採購有所不同,公共藝術預算在50萬元以下(決標金額之直接工程費的百分之1),可採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等較簡易方式辦理;預算在50萬元以上之工程,興辦機關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等規定,成立執行小組編制設置計畫書送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再由徵選小組採(1)公開徵選、(2)邀請比件、(3)委託創作等方式辦理,並鑑價會議鑑價結果決定作品價格後,將徵選及鑑價結果等成果編制徵選結果報告書報審議委員會核定後,辦理勞務採購。

簡單的說,徵選結果決定前,是依照公共藝術相關規定辦理,徵選結果確定後,簽訂勞務契約階段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勞務採購;與一般政府採購不同的是,(1)在徵選階段,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22 條規定,僅「公開徵選」需於文化部公共藝術官網刊登徵選公告,但不需刊登招標公告,僅刊登決標公告,(2)勞務契約的簽訂是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採限制性招標,所以仍應辦理議價,但創作物品的價值業於鑑價會議時已確定,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4項明定採固定費用辦理者,其議價無須議減價格,得議定其他內容,有議約不議價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