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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公告圖籍說明河川勘測隊

  發刊期數:第0529期/ 發布日期:112/03/03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係考量區域排水設施以及為了防汛、搶險所施設之通路或維護管理需要範圍內之土地而劃設,其範圍內之土地有淹水及遭受洪患之虞,為讓土地所有權人了解其土地位於該地區,避免因排水流路過度開發或不當使用造成更大災害,使其與周遭居民蒙受生命財產損失,因此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78條之4、排水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劃設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並公告之,以進行管理。

河道會因水文、地文因子之變化而改變河相,故針對已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常不定期辦理檢討變更或局部變更,使與現況相符,俾以確保河防安全及維護民眾權益。

近期經本署完成勘測作業及審查並陳報經濟部核定公告變更之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如下:
公告變更「中央管區域排水同安厝排水(自與烏溪用地範圍交界處起至永春南路430巷98號下游箱涵出口處止)」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排水圖籍為第1號~29號計29張,原公告同河段之排水圖籍均作廢。公告文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圖籍均已函送臺中市政府及第三河川局揭示及公開閱覽,民眾如有需要可就近申請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