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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FCCC COP27「損失與損害」基金介紹綜合企劃組

  發刊期數:第0530期/ 發布日期:112/03/10

2022年11月6日至18日於埃及夏姆錫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第27次締約方會議(COP27)峰會,最終達成了歷史性的決議:各締約國同意設立「損失與損害」基金,補償易受氣候變遷影響的發展中國家。

「損失與損害」是由氣候變遷衝擊所導致。在UNFCCC的定義中,氣候變遷衝擊包含緩發事件(Slow Onset Events,例如氣溫上升、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樣性喪失、森林退化、海洋酸化、海平面上升)與極端氣候事件(Extreme Weather Events,例如熱浪、乾旱、暴潮、熱帶氣旋、洪水)等類別;而損失的型態則可區分為收入與資產的經濟損失,與個人、環境與社會的非經濟損失等面向。

國際間針對「損失與損害」的制度化因應作為,應始於2013年的COP19會議,除建構名為「華沙國際機制」的推動架構,並開展一系列執行進程,包含於COP20核准了包含9個行動領域 (Action Areas, AA)的最初2年期工作計畫,並於COP21及「巴黎協定」中明確闡述其實質內涵。「華沙國際機制」透過加強各利害關係方之間的對話、協調、凝聚與綜效,提升風險管理,並強化對資金、技術及能力建構的行動支持,進而於COP22核准了涵蓋5個策略性工作流程的後續5年期滾動工作計畫。

「損失與損害」的第二階段具體實踐作為,主要發軔於2019年的COP25會議,除建構名為「聖地牙哥網絡」的合作框架,並作為「華沙國際機制」重要檢討成果。「聖地牙哥網絡」期望在地方、國家及區域層面促進各組織、機構、網絡及專家對於「損失與損害」的技術協助,而COP26進一步就聖地亞哥網絡各項職能達成共識,並決定為聖地牙哥網絡提供資金以履行其職能,另建構有效的程序以完備其體制。

2022年底召開的COP27中,「損失與損害」資金均來自於國家的自願性捐贈,包含了德國1.7億歐元、奧地利5,000萬歐元、丹麥1,344萬歐元、愛爾蘭1,000萬歐元、蘇格蘭811萬歐元、比利時250萬歐元給氣候脆弱國家,但這些資金仍遠不及因應損失與損害所需金額。

為此,COP27除了決議設立「損失與損害」基金外,並重申未來將提供協助調度各項資源,聚焦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的損失與損害事件,範疇並含括此前《氣候公約》及《巴黎協定》的資源、資金、流程與各項措施。此外,COP27亦成立過渡委員會,負責「損失與損害」基金的出資安排及基金運作,並釐訂基金出資要素、確認及擴大現有的基金來源,且確保與現有資金的協調與互補,相關實施方案將提供今年COP28 籌辦團隊考量與採用。

COP27雖已達成若干歷史性協議,但氣候變遷仍待已開發國家做出更多的努力。歐盟執委會氣候政策主席堤孟思(Frans Timmermans)表示:「我敦促大家在走出這個房間時承認,我們都沒有採取行動來避免和盡量減少損失與損害,我們應該做得更多。」這或許反映出在失望與希望間擺盪的COP27謝幕後,全球對今年COP28應如何從承諾邁向實踐的深切企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