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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關光電開發 讓土地多元利用、韌性承洪河川海岸組

  發刊期數:第0532期/ 發布日期:112/03/24

為達成國家2050淨零排目標,政府邀集民間業者,積極媒合閒置土地、不適耕作農地或可多元利用之農業(養殖)等用地,供新設太陽能光電面板之用,朝綠色能源取代燃煤(氣)及核能用電方向發展。

然而,近年因人口數持續增加及經濟發展,土地開發利用率持續增高,下游水道可容納排水之空間日漸減少;土地開發利用,河川用地限縮,堤防護岸無法無限制拓寬與加高等因素,降雨由土地共同承擔變成重要之議題。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多年努力,107年水利法訂定「出流管制」專章,要求土地開發利用面積達一定規模者,須運用基地內土地設置滯洪設施,確保下游及鄰近地區不因開發而增加淹水風險。光電設施雖為國家發展所需,義務人亦不可免責,須依法提送出流管制計畫(規劃)書供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並據以施工與維護管理。

國內發展太陽能光電面板除一般地面型光電外,亦衍生水面型光電、農電共生、漁電共生及圳路型光電等類型。為加速政策推展,並符合法規與政府管制目的,本署自110年起積極配合行政院、各中央相關部會、各縣(市)政府及直轄市政府追蹤太陽能光電案件進度;並針對免申請建築執照之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開發類型,其滯洪體積及允許放流量之檢核,提供較保守並簡易之計算基準取代水理模式分析,加速開發義務人、主管機關、委託審核之技師公會案件籌備及審理;藉由法令宣導及實務執行,讓光電開發達一定規模案件須送出流管制書件進行審查之觀念深植人心。

過去在防洪、土地利用及經濟發展遭遇之衝突,至今已可藉由水利法「出流管制」專章及「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等規定克服,規劃時增加土地開發後共同承納逕流量之思維,設置滯洪空間(如滯洪池LID設施),減少下游水道壓力;讓土地除水利防洪外,可兼具光電綠能發電、農業(養殖)與工業等產業之發展,發揮更多元利用價值,迎向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