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未違反水利法規定證明文件如何申請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533期/ 發布日期:112/03/31

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維護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權益,於民國97年增訂水利法第97之1條規定,前揭範圍內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揭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送該管稽徵機關辦理,且核發是項證明文件免徵規費。

另為簡化核發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水利法規定之證明文件行政流程,經濟部業於105年10月24日經水字第10502614610號公告委任本署所屬水資源局及河川局辦理,爰申請位於本署轄管水庫蓄水範圍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海堤區域之堤身內土地未違反水利法規定證明文件者,可依土地坐落位置就近向本署所屬水資源局或河川局申請;倘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轄管河川、區域排水等範圍,則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並由核發機關列冊管制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