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修正河川管理辦法 增加簡政便民措施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537期/ 發布日期:112/04/28

河川管理辦法係依水利法第78條之2規定授權訂定,自91年5月29日發布施行以來,為落實河川管理、符合實務運作及因應社會變遷,已歷經7次修正,本次為配合政府積極推動「簡政便民」修正發布。

本次河川管理辦法修正增加相關措施如下:
    一、 以往民眾申請河川公地使用種植展延案件須配合至現地領勘,現改由管理機關依據管理資料及申請書件可逕予勘查,倘種植情形及使用範圍無改變,民眾無需再會同到現場。
    二、 以往民眾辦理河川公地申請使用需提供戶口名簿影本佐證,現只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且可以數位圖資替代土地位置實測圖,減少紙本圖資之使用。

河川管理辦法透過上列增訂措施,不僅簡化行政作業,更可減輕民眾奔波之負擔及增加資料提供之便利性,實可達到「簡政便民」之效益。